你或者身边有人拒交过物业费吗?

实际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每天都在上演,被业主当做对抗物业的工具。然而,我们通常可以想到的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会如何裁决呢?拒交物业费会有怎样的后果?面对物业管理“质价不符”的现象,业主又该如何正确维权?《质量千问》第29期为你揭开物业费的那些谜团。

房子没有入住,拒交物业费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费具有综合性,不因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免除。所以,无论业主基于什么原因未入住,均应交纳物业费。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有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因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拒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外,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应由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解决,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以人身、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

以有人私搭乱建为由拒交纳物业费

对于在违法搭建、侵占公共区域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对侵占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

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缴纳物业费。

业主拒交物业费,通常是表现了对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的“抗议”,本质是想要更完善的物业服务。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便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结果,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遭罪的反而是业主自己。
  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登记管理目录(2017年版)》和《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道的事项清单(2017年版)》,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重大过失等行为,都会纳入信用记录。

向物管科投诉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每年会对各区所有的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如果小区物业未履行合同职责,业主可以到所在区的物管科投诉,物管科工作人员会前往小区进行核实后扣分。

向质量第三方反映

专家认为,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给予权威评判,可以有效解决物业费用纠纷。如果遇到物业服务方面的纠纷,可以向质量第三方反映,以督促物业尽快改善服务质量。

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质量第三方建议,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

向法庭提供证据

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庭提供因为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消极形式对抗物业,并无合法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业主应该学会正确维权,正确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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