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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问答|什么是危房?谁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起来看→

手机客户端字号:T | T 透明售房网 2025-07-09 来源: 杭州住保房管

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万家安居。为帮助大家科学用“房”,安心住“家”,特别推出“条例问答专栏”,小编带大家了解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知识。

// 问: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答:《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2022年5月国办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切实巩固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更好衔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我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保障,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较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在适用区域上从“城市”扩展到“城乡”,在适用房屋性质上从“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扩展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实现了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城乡全覆盖”。

// 问:如何理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什么是危险房屋?

答:《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作出了明确界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 问:谁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答: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按照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4)开展房屋装修活动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5)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外墙面安全性检测;

(6)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7)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问: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谁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置?

答: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由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墙面脱落等较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前款规定的相关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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