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临平区发布“提经济 促发展 强动能”十六条政策,其中第9、10、11、12、13、15、16条都与楼市息息相关,涉及房贷贴息、契税减免、提取公积金付首付等方面,购房资金门槛再次降低,一系列政策组合拳,诚意满满。
“杭六条”发布以来,房票拉新、购房成本降低,众多购买力得到有效释放,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尤其是像临平这样的宜居城区,新房限价基本在3万元/㎡以下,尤其受到年轻购房者的青睐。
这一次,临平楼市政策继续加码,从买新房、交付、置换全链条降低资金成本,绝对是给购房者送出的年终“政策大礼包”!
临平送出购房“大礼包”,今天起实施
房贷是绝多数家庭最大的支出,为了有效缓解购房家庭的经济负担,临平区首次推出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购房人通过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房住宅(以网签为准),并选择公积金临平分中心和临平区银行机构贷款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金额超过100万的按照100万金额给予贴息补助,因正常还贷造成贷款金额少于100万的,按实际贷款余额给予相应比例贴息补助,补贴期限为36个月,贷款实际发放月为第1个月。
1.对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给予3%贴息补助,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给予2%贴息补助,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给予1%贴息补助。
2.对 2024年1月1日-2024年2月29日期间购房的,第1个月至第24个月给予2%贴息补助,在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给予1%贴息补助。
也就是说,越早买享受的补助越多。若按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3年最多可减少利息约6万元。毫无疑问,这将极大缓解购房者的房贷压力,尤其是对于刚工作没多久的年轻人而言,给了3年的缓冲期,非常友好。
除了购房贷款贴息,临平鼓励购房“以旧换新”,针对新房进行契税补助。
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含)前,对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购买临平区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对于购买8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购房者而言,降低了购房税费负担。
当然,另外还有支持使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鼓励住宅房屋新征迁项目实行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区域,实行房票安置;全面推广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中介费……一系列的举措,有利于稳定和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刺激购房需求的积极释放。
二、“年轻”的临平,交通、教育等优势明显
作为浙江最“年轻”的市辖区,临平区人口过去十年增长近一倍,其中15-59岁的青壮年人口比例高达74.8%!
除了对人才的虹吸效应,临平突出的宜居属性,对于购房者而言也是一大吸引力。
地铁9号线直达钱江新城、江河汇,3号线直达武林广场、西湖;在地铁四期中,临平又斩获4条地铁的新建或延伸,3、9、15、18号线四箭齐发,加上杭海城际的延伸线,临平相当于一下子收获了5条地铁的蓄力。
秋石、望梅、东湖等一大批高架快速路,早已投入使用,融入临平人生活的日常之中,而且明年继续实行沪杭高速公路临平至杭州路段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
倚重教育,更是是临平宜居的“王牌”。临平中学(余杭高级中学)的口碑与成绩有目共睹。
“百年名校”杭州高级中学临平校区的加入,让临平再获一块“教育金字招牌”。
浙江理工大学临平校区的启用,又加速了临平“产学研”一体发展的新进程。
去年,临平还投入约43.67亿元用于教育经费,包括余二高教育集团沾桥中学、临平第三小学新洲校区、塘栖第一小学等19所学校项目相继建成投用,大大提升了区域内的教育资源均衡化。
事实上,为更好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临平区今年还举办了两场宜居生活节,联合区域内的各大房企,为购房者送上购房优惠“大礼包”,让购房者获得了“真金白银”的实惠。
临平区的楼市政策小步快跑,实际受益的购房群体不小,预计这部分购房者会加速入市,最终推动成交量上升,为提振后市信心发挥重要作用。
附政策原文: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专题会议各项决策部署,巩固经济向好态势,夯实经济运行基本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打赢经济翻身仗,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主导产业支撑引领
1.加大制造业企业奖励力度。围绕不断夯实制造业大盘,持续开展企业服务,对2023年四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速较快的制造业企业(不含区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四季度产值增量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2.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在生产运行、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环节协同发展。对区内重点制造业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在2023年四季度采购或委托加工产业链供应链内配套非关联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3.加大区级“鲲鹏”企业培育效度。优化区级“鲲鹏”“准鲲鹏”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和鼓励企业在项目投入、科技创新、规模能级等方面发展,加快项目申报和政策兑现工作。(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4.推动“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梯次升级,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5.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属于自愿实施(非强制)类型清洁生产的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经科局)
二、提升市场消费信心活力
6.支持大宗贸易企业发展。对2023年在库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0亿元(含)以上的,且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不包含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企业,兑现对象涉及鲲鹏企业的,兑现资金作为鲲鹏企业通道。(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7.支持零售、餐饮企业发展。2023年在库批零企业,单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8%(6月当月参照),单月零售额增量每达到1000万元(汽车促销增量部分不计算在内)给予10万元奖励,单月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2023年在库餐饮企业,单季度同比增速高于8%(6月当月参照),月度销售额增量每达到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月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万元。
2023年在库汽车销售企业,对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专项激励:同比增速高于8%,零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专项激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8.促进文旅体消费。对2023年四季度至2024年一季度引进区外的大型会议、国际会议且营业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据规模大小,按营业额分档给予奖励。分期滚动派发文旅消费券,鼓励市民游客到景区景点、民宿酒店等文旅场所消费;发放定向大额消费券,鼓励区内重点企业、旅行社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会奖旅游活动。(牵头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三、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一)稳定和促进住房消费措施
9.加强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支持。住宅房屋新征迁项目实行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区域,鼓励实行房票安置,以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各平台)
10.加大购房补贴支持。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含)前,对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购买临平区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对于购买8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11.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协同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及金融监管部门合力推广“带押过户”,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过桥资金、减轻购房者经济负担。(牵头部门:区规资局)
(二)加大信贷金融支持
12.优化公积金政务服务。支持使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临平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的本市缴纳公积金的购房人,可向公积金临平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牵头部门:区公积金中心)
13.实施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购房人通过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购买临平区新建商品房住宅(以网签为准),并选择公积金临平分中心和临平区银行机构贷款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金额超过100万的按照100万金额给予贴息补助,因正常还贷造成贷款金额少于100万的,按实际贷款余额给予相应比例贴息补助,补贴期限为36个月,贷款实际发放月为第1个月。(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14.继续实施沪杭高速公路临平至杭州路段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为优化临平区与主城区间交通组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2024年继续实施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临平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的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15.加大审批与服务支持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审批速度,增加新房供应量,加大购房需求支持;搭建购房平台,举办宜居生活节秋季活动,为购房者提供购房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团购等活动制定优惠措施,促进市场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16.鼓励存量销售。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4年2月29日(含)期间,鼓励房企加快开发步骤、开展营销活动,对存量销售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具体政策实施期限由各政策制定部门予以明确。此意见由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