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均指出,有时危房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往往很难准确鉴定,责任也不明确,甚至找不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这给老旧房屋处理留下了难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毛方益认为,当前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主要面临鉴定难、主体责任不明确、利益平衡难、资金短缺等问题。
危房要及时进行改造加固,但在资金的解决上,房屋使用个人及单位常常利益难平衡,想要立即进行加固并不容易。尤其是对危房进行重建,除需要相关部门层层审批外,还必须征得危险楼层所有住户同意,以及涉及所在幢的四周界限内相关方的签字同意,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很多危旧楼一直拖着难改造,即使已经开始改造的危旧楼也是进展缓慢。
“房屋与人一样,需要定期检查、保养、诊治,合理使用,确保安全。”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总工程师高蓉告诉记者,“要让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业主不仅要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验收合格,而且要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避免破坏、定期维护。一旦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弯曲、倾斜、沉降、腐蚀或其他非常规现象,应咨询专业人士或申请安全鉴定,及时‘诊断治疗’。”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基生认为,房屋安全涉及每家每户,公民要自觉规范地使用房屋;同时还要敢于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针对危旧房屋监管难的问题,应提上日程加快解决,可以由政府出面主导,将责、权、利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厘清楼房“从建到用”的各个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范围,做好事前安全防备,防患于未然。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