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一些老旧楼房坍塌事故不时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这意味着一些“70后”“80后”房屋逐渐进入“衰老”期,其中一些还存在超期、带病服役的情况。在今年降水增多的情况下,如何尽量减少安全隐患?目前老旧房屋的排查改造面临哪些问题?危房治理,杭州有哪些措施?本期《杨工解读·质量千问》就来关注“危房”的那些事?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许锴说:“我国房屋建筑质量标准与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提高、完善的过程。在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房屋建筑原材料、设计要求、验收标准等较低,许多房屋‘带病服役’,影响安全使用。”

 

  对此,贵州省建安土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周应均也认为:“大部分建造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旧房屋,受当时设计及施工水平的限制、地质灾害等多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了危房产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房屋问题太多,修葺已经起不到太大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人们往往比较重视房屋的建筑质量,却忽视房屋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少业主为了增加住房经济效益,满足个性化与舒适度,野蛮装修、破墙开窗,擅自改拆、扩建、加层,严重影响了房屋的安全性,缩短了房屋使用寿命。

  周应均指出,有时危房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往往很难准确鉴定,责任也不明确,甚至找不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这给老旧房屋处理留下了难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毛方益认为,当前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主要面临鉴定难、主体责任不明确、利益平衡难、资金短缺等问题。

 

  危房要及时进行改造加固,但在资金的解决上,房屋使用个人及单位常常利益难平衡,想要立即进行加固并不容易。尤其是对危房进行重建,除需要相关部门层层审批外,还必须征得危险楼层所有住户同意,以及涉及所在幢的四周界限内相关方的签字同意,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很多危旧楼一直拖着难改造,即使已经开始改造的危旧楼也是进展缓慢。

  “房屋与人一样,需要定期检查、保养、诊治,合理使用,确保安全。”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总工程师高蓉告诉记者,“要让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业主不仅要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验收合格,而且要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避免破坏、定期维护。一旦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弯曲、倾斜、沉降、腐蚀或其他非常规现象,应咨询专业人士或申请安全鉴定,及时‘诊断治疗’。”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基生认为,房屋安全涉及每家每户,公民要自觉规范地使用房屋;同时还要敢于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针对危旧房屋监管难的问题,应提上日程加快解决,可以由政府出面主导,将责、权、利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厘清楼房“从建到用”的各个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范围,做好事前安全防备,防患于未然。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包括因解危引起的维修费用、搬家费用、过渡费用、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

 

  解危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因不可抗力、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不当使用等非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②、异产毗连房屋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③、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④、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

  ⑤、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⑥、难以确定的,由责任人平均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①、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②、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③、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④、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⑤、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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