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作为建筑幕墙的一种,由于其外形精美、透光性好深受开发商青睐,在超高层建筑中更是成为许多建筑师的“不二选择”。但是危险也随之而来,玻璃幕墙自爆、坠落等新闻时有发生。那么,除了玻璃幕墙,建筑幕墙还有哪几类?安全责任人是谁?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玻璃幕墙有哪些安全隐患?杭州在玻璃幕墙安全使用上做了什么努力?本期《杨工解读·质量千问》就来了解玻璃幕墙“美丽光鲜”的背后?
概念定义:
建筑幕墙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常见分类:
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新材料的幕墙形式。
责任人:

①、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②、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各业主应提供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说明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包含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等内容。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规定的标准。

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
鉴定前因:

①、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②、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③、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④、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安全隐患:

防火能力差、光污染比较厉害,并且存在自爆和坠落等。

像全隐框玻璃幕墙,需要用到一种特定的胶,但胶有寿命,到了一定时间会老化,如果物业等检测维护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玻璃幕墙掉落,成为一个安全隐患。

  去年,杭州市发布《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建筑物玻璃幕墙的设计区域及选材做了具体要求。

限制设置:

①、城市道路红线30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的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的立面;

②、城市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两侧相邻建筑,以及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③、规划(含同步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④、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等。

禁止设置:

①、既有(含已取得方案批准的)居住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②、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部位;

③、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立面;

④、为防止掉落发生危险,规定还要求,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这些区域二层及以上如果确实需要安装玻璃幕墙,要在幕墙下方周边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或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设计:陈巧若 编辑/统筹:杨建辉 监制:沈曦霞 王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