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金 合 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预购方):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请用“,”分隔.特别提醒:年龄未满18周岁的合同主体人,银行不予受理按揭贷款业务.)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国籍: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
(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不超过十五天),乙方
前到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
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
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
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
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
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持 份,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